强歼乱轮一二三区| 受权发布丨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来源: 新华社
2024-04-28 0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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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歼乱轮一二三区: 我们需要一起努力建设美好社区!

开篇:

当谈及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时,我们不可忽视一个重要的问题——强歼乱轮一二三区。这几个区域是我们城市的核心区域,承载着大量的居民和商业资源。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城市规划的不完善,这些区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我们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秩序。为了改善强歼乱轮一二三区的状况,我们需要共同努力,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第一段:恢复历史风貌,保存文化遗产

强歼乱轮一二三区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过去传统的建筑和文化被忽视和破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恢复历史风貌,保护和修缮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和文化遗迹。通过保留和传承历史记忆,我们不仅可以增加居民的文化认同感,还可以吸引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此外,重建文化宫、图书馆等公共设施,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和艺术活动,也能为居民提供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生活。

第二段: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品质

强歼乱轮一二三区的基础设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瓶颈,导致居民生活质量下降。例如,交通拥堵、水电供应不稳定等问题已经成为居民的头号烦恼。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全面提升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修建地下停车场、改善道路交通,确保居民出行更加便利;同时,增加水电供应的稳定性,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此外,建设更多的公园和休闲设施,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也是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

第三段:提高社区文明素质,共建和谐社区

一个社区的文明素质是社区发展的核心。然而,强歼乱轮一二三区的部分居民存在素质低下、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我们需要加强社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通过开展主题讲座、文化节庆活动等形式,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公德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此外,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增设监控设备和警力巡逻,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结尾:

强歼乱轮一二三区是我们城市的核心,也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地方。改善强歼乱轮一二三区的状况,不仅是城市建设的任务,更是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希望通过恢复历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提高社区文明素质等举措,我们能够共同建设出一个美丽而宜居的社区。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强歼乱轮一二三区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
强歼乱轮一二三区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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